长沙市代写离婚协议-长沙债务纠纷律师—开福区律师事

2019-05-22 浏览(78 喜欢(3
类别:
房产纠纷
array(0) { }
交易地点:
天心 - 芙蓉南路
认证情况:
联系人:
长沙律师事务所

该交易已实现或用户隐藏联系方式,请查看其它相关信息。

详情描述

刘某1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1。
  被告:曾某。
  原告刘某1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被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雨花区离婚律师-雨花区货款律师长沙离婚咨询

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按3000元每月支付抚养费用,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凭发票各承担一半;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12年原告在国外读书,通过网络联系上被告后开始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刘某2。婚后因双方了解不够,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与原告母亲也相处不好,曾与原告母亲发生正面肢体冲突并导致原告母亲右小指骨折。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被告曾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家庭关系稳定,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被告与原告母亲之间的矛盾只是因为育儿方面的观念差别,并无其他。被告为照顾家庭已辞去原来稳定的工作,原告对家庭及孩子照顾较少经常不回家,且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0元,并承担全部医疗、教育、保险等费用,且被告要求原告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支付清楚。另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原告支付被告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今每月一万元的生活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提交证据1、2、3,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12年原告在国外读书期间,双方通过网络取得联系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6月24在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2。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生育孩子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与其他女性有发生暧昧关系。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做调解工作,于2017年9月8日申请撤诉。2017年10月15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因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原告母亲右手小指受伤,原、被告再次发生激烈冲突。此后被告带孩子搬离原告父母家中,回娘家居住至今。六个月期满后,原告又于2018年3月28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牌号为湘A×××××的2013款大众尚酷小汽车一台,双方确认价格为14万元。牌号为湘A×××××的2016款奥迪S3小汽车一台,双方确认价格为32万元。原、被告双方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双方无共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再查明,原告为湖南有线广安广电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月收入为两千多。被告无职业,为全职妈妈。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但是婚后,特别是在生育小孩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缺少深入的感情交流以及沟通。原告婚后与其他女性存在暧昧关系,被告亦没有注重保持和发展夫妻感情,双方未能较好的处理各自父母与抚养子女之间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在上一次起诉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因双方父母的介入而引发更大的矛盾。现原告再次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年龄尚幼,平常被告照顾的时间较多,跟随被告生活也更为适宜。依据原告的收入情况,原告自愿每月承担3000元的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平均分割,原告应当补偿被告差价9万元。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
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1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双方共同财产湘A×××××大众尚酷小汽车归被告曾某所有,湘A×××××奥迪小汽车归原告刘某1所有,由原告刘某1补偿90000元差价给被告曾某,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三、婚生小孩刘某2由被告曾某抚养,原告刘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如刘某2发生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上述费用支付至刘某2年满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刘某1、被告曾某各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荣
人民陪审员 孔 慧
人民陪审员 黄瑞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温馨提示: 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其真实,合法,有效性由发布者负责,用户在咨询,交易或者签订合同时,任何要求预付定金,保证金,意向金或要求网上转账等行为都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长沙房产纠纷相关信息

1/5

G店推荐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