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市律师-商铺拆迁律师-商铺动迁免费律师

2019-06-01 浏览(82 喜欢(2
类别: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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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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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胜诉:政府逃避信息公开职责,责令其重新答复【脉络直通车】项某是吉林省某县农民,2012年其在本村的宅基地被征收,但当地征收部门并未告知项某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保定律师,也不与她协商征收补偿事宜,只是要求她腾出宅基地上的房屋。项某认为其作为被征收人,应该享有相应的知…
查看更多 情权。项某多次找到征收部门要求公布征收补偿标准,但对方不予理睬。所以她慕名找到了专业办理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史西宁律师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项某向当地县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吉林省某县某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方案的批文,当地县政府却拒绝公开这些信息。随后史西宁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审理后撤销了当地县政府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其向当事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办案历程】一审诉讼过程中,项某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向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寄单,商铺动迁律师,用以证明项某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在一审开庭时,被告县政府辩称:项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的职责范围,且县国土局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其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史西宁律师对被告的说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反驳: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县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原告申请公开的吉林省某县某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文属于被告县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二、被告所说的县国土局已向原告送达了其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一事与本案无关,其他机关公开与否不能免除被告的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被告理应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文信息。既然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其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显属违法,应予撤销。一审采纳了史西宁律师的意见,并作出如下:(一)撤销被告某县政府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二)责令被告某县政府于三十日内向原告项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胜诉关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即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公存在、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审查,并依照规定作出答复。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公开,不属于的本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没有的应向申请人告知并说明情况,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因此对于申请信息公开违法答复的情况,应当及时复议或诉讼,自己提起程序又困难的,可以聘请律师,通过行政诉讼拿到相关信息。附:吉林省某县人院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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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府土审(01)〔2018〕73号文批准,同意我市征收位于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联塘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网顶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6.3339公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拟订了《河源市源城区2017年第三批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地类、面积本项目征位于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联塘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网顶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村委会,权属单位为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联塘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网顶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村委会。征收土地面积26.3339公顷,其中园地0.2891公顷、林地16.110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9.9345公顷。二、补偿标准和被征农民安置途径(一)本项目征补偿标准为:按照《河源市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的补偿标准执行。(二)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农民。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9月18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用地股。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区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该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申请行政复议;对省颁发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温先生居住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某镇,2014年某天,其开办的生猪养殖场被当地的某镇政府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温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李吏民律师团队,以争取到合理的补偿。经过李吏民律师的不懈努力,帮助温先生连续赢得两场行政诉讼。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经平阳县(2014)温平行初字第12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镇政府对于温先生的养猪场实行的强制拆除行为,也经平阳县(2015)温平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确认。因此,温先生就镇政府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但没想到的是镇政府竟然做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针对镇政府的这一“抵赖”的行为,李吏民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平阳县提起行政诉讼。李律师指出,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给温先生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其行政行为也经判决认定为,温先生有权取得赔偿,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年9月15日、10月26日县开庭审理了此案,京坤律师事务所指派史西宁律师作为温先生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律师庭审中,史律师提供了原告方相关的证据,证明了被告(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原告对自建养猪场具有合法所有权。史律师同时出示了某镇政府下属城南社区给原告开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养殖场有生猪10万斤,被告按市场价给予76万元一次性补偿”。同时,史律师针对被高的答辩及举证一一给予了有理有据的驳斥。经过审理认定城南社区给原告开具的证明是镇政府对于温先生所养殖生猪的收购协议,76万元是收购价款。并对于被告(镇政府)所辩称的生猪过磅重量只有6万斤的说法不予确认,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据此,作出了以下判决:限被告镇政府在判决生效15日内赔偿原告温先生76万元。律师通过京坤律师们专业地帮助,温先生终于如愿以偿地拿到了满意的补偿。由此可见,在拆迁活动中,当拆迁户们遇到权益受侵犯的问题,商铺动迁免费律师,应该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京坤律师团队将会秉持着“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维权到底”的精神,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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