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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又一个新的增值税政策明确了!

     日前,财1政部、海关1总署、国家税1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而且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1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财1政部 海关总1署 税1务总局 药1监局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税咨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1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1税务1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1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1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1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1政部、海关1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罕见病药品清单(第1一批)

                          

                                                                                         财1政部 海关1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19年2月20日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业发1票试点范围扩大

之前说过了 小规模也可以自行开专票

但是,只是针对有的行业

今天普及一下下个月新政策

请见下表

以上行业从3月1号起

小规模!

小规模!

小规模!
可以

自行在“家”开发1票啦!!!

不用再带着

合同

公章

营业执照

跑税务局啦~﹨(≧▽≦)/~啦啦啦

作为小规模企业的老板

开不开心

激不激动

节约的时间可以

泡泡茶

呵呵咖啡

然后

撩妹

       好了,今天小编调皮了一下,也是开心的!把这则消息分享给大家!好好看额。



   国家税1务总局近期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的多项措施,工商财税咨询,改善税务执1法方式,为纳税人办税再添新便利。

      据介绍,此次国家税1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金堂财税咨询,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对现有政策作出细化、补充和完善,推出更大力度优化税务注销流程的系列举措,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1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介绍说,税务总局自2018年9月以来,通过推进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等措施,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

  自2018年9月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但实践中,还有此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为响应纳税人诉求,此次发布的《通知》扩大了即办范围,对此类情形及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同时,对于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但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此次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较大程度提升了办税效率。”饶立新介绍,《通知》对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相关税(费)种符合零申报情形的,经纳税人确认后,可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

  此外,《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还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1票领用簿》,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后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来源:新华社)

 

      

      相关举措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规减少了哪些报送材料?如何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总局日前用10个问答给大家解释清楚啦,一起来看看↓

  1、为啥要推出优化程序服务举措?

  2018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这些措施实施以来,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增强。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本《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

  2、新的注销规定有啥变化?

  《通知》以149号文规定的框架为基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因此,各地税务机关需将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落实,指导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业务。

  3、新规定减少了哪些报送资料?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1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4、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149号文第1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5、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1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财税咨询服务,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6、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1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7、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1法1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8、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9、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10、新规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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