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律师—岳麓区律师事务所长沙戒毒所地址

2019-06-08 浏览(195 喜欢(6
类别:
合同纠纷
array(0) { }
交易地点:
天心 - 芙蓉南路
认证情况:
联系人:
长沙律师事务所

该交易已实现或用户隐藏联系方式,请查看其它相关信息。

详情描述

王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案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
  被告:梁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由审判员董娟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吉、郑长沙离婚咨询律师-开福区房产继承律师-芙蓉区房产继承律师-长沙遗产继承律师政盛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长沙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离婚官司诉讼费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离婚协议履行房产变更给原告。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1月协议离婚,将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88号信达大厦702房归原告所有,但被告至今未配合原告将房产变更到原告名下。
  被告梁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经质证并采信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于2003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5日生子梁某某。2013年11月11日,原、被告在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儿子梁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大学毕业,在此期间儿子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男方应与女方积极配合协商支付(男方有探视权利);3、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长沙市的房商品房一套,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归女方王某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4、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由谁承担。
  另查明:长沙市的登记的房屋位置为长沙市天心区,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梁某。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双方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协议约定,被告梁某应协助原告王某将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王某,故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
三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
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将位于长沙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王某。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娟娟
人民陪审员  李 吉
人民陪审员  郑政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某xB;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某xB;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某xB;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温馨提示: 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其真实,合法,有效性由发布者负责,用户在咨询,交易或者签订合同时,任何要求预付定金,保证金,意向金或要求网上转账等行为都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长沙合同纠纷相关信息

1/5

G店推荐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