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律师—雨花区律师-浏阳律师

2019-06-08 浏览(138 喜欢(5
类别:
合同纠纷
array(0) { }
交易地点:
天心 - 芙蓉南路
认证情况:
联系人:
长沙律师事务所

该交易已实现或用户隐藏联系方式,请查看其它相关信息。

详情描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剑峰、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句子-星沙区房产继承律师-芙蓉区动迁律师-开福区经济纠纷律师长沙房产纠纷律师长沙离婚咨询】-长沙债务纠纷律师-雨花区工伤律师

令原告对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权证号码:98潭政房字第××号)享有全部继承权;2.判令被告配合办理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权证号码:98潭政房字第××号)变更至原告名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魁于2010年1月12日死亡,其妻胡云清于××××年××月××日死亡,王魁在胡云清死亡后未再婚。王魁与胡云清生育有3个子女,即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和案外人王茹香。1998年,王魁购买了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权证号码:98潭政房字第××号)。2008年2月份,王魁立下《遗嘱》,指定由原告继承上述房屋,许德祥、杨琳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2018年8月,因上述房屋列入棚改范围,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答辩要点:《遗嘱》的内容不属实、不公平,形式不合法,签字也是父亲王魁找人代签的,真假难辨;王茹香已放弃继承权,原告只能继承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对父亲王魁尽到了扶养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魁于2010年1月12日死亡,其妻胡云清于××××年××月××日死亡,王魁在胡云清死亡后没有再结婚。王魁与胡云清生育有3个子女,即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和案外人王茹香。1998年,王魁购买了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权证号码:98潭政房字第××号;面积:67.78㎡)。2008年2月份,王魁在一份打印的《遗嘱》上签名后,许德祥、杨琳作为监(见)证人在《遗嘱》上予以签名。该《遗嘱》的主要内容为:“我:王魁。于五零年当兵,参加过抗美援朝。今年七十有七,有儿有女,有孙子、孙女,算是幸福之家,幸福之人了。年岁不饶人,我内脏虽无疾,但双腿走路时深感力不从心,且有发展之势,为防不测,趁我头脑清醒时,给儿孙们说几句话,也作为我今后的遗决:一、有关暮云厂区12栋202住房(75㎡)归属问题。几十年来,大家有目共睹,我的吃、穿、住、行皆由东风、张春他们精心的安排照顾与护理。再说,当时买暮云住房时红娟说过“他们出壹仟元”,但到最后他们一分钱未给,整个买房子的钱都是东风、张春他们交的,故我的暮云住房的一切权利将来应归东风、张春他们所有,其他人不可分享;二、由于我平时身体不好,常要看病吃药,工资又低,可算是月月光,故至今没有积存,望儿孙们谅解;三、我百年后的后事料理,皆由东风、张春他们负责,江南、红娟他们不可插手;四、我是一个老共产党员,故在我百年之后,一切从简;五、为防今后有是非问题发生,特立此遗嘱,望儿孙们遵照之;六、为使我的遗嘱将来的有效性与可靠性,我特请宛志堂处长与许德详、杨琳他们作为监证人。”2010年1月12日,王魁因病死亡。2018年8月28日,王茹香作出《关于放弃继承权的说明》,表示放弃继承王魁的遗产。2018年8月31日,被告收到了原告托人转交的上述《遗嘱》复印件。原告依据《遗嘱》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不同意。原告遂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陈述王魁从1984年开始与原告一家一起生活。
  再查明,原告与张春系夫妻。许德祥、杨琳与王魁系同事、邻居。
  以上事实,有《遗嘱》、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
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的内容系以打印方式形成书面文字体现出来的,如遗嘱人对该打印遗嘱的形成与固化具有主导力或完全的控制力,则可以认定该打印遗嘱为自书遗嘱。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王魁系亲自操作电脑和电子打印系统将其主观意思转化为文字记载保存即固化于书面文件上,故此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不应将其认定为自书遗嘱。从该遗嘱的形成方式看,该遗嘱与代书遗嘱相似。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
十七条 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许德祥、杨琳虽然作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予以签名,但其二人既不是该遗嘱的代书人,也没有见证该遗嘱的形成制作过程,并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见证人,故该遗嘱因缺乏代书遗嘱的法定必备要件,不应将其认定为代书遗嘱。因该遗嘱属无效遗嘱,故涉案房屋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分割前,王茹香已表示放弃继承,故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进行继承。原告从1984年开始与王魁共同生活至王魁2010年1月12日死亡,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本院酌情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65%的产权份额,被告继承涉案房屋35%的产权份额,原、被告应相互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
二条 ,第
三条 第二项,第
五条 ,第
十条 ,第
十三条 第三款,第
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款,第
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
二十七条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
九十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1继承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权证号码:98潭政房字第××号)65%的产权份额;
  二、被告王某2继承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住房(权证号码:98潭政房字第××号)35%的产权份额;
  三、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相互配合将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权证号码:98潭政房字第××号)的产权按上述款项确定的份额由王魁名下过户至其二人名下;
  四、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33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2557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1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进
人民陪审员  郑电敏
人民陪审员  李继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尹喜红



温馨提示: 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其真实,合法,有效性由发布者负责,用户在咨询,交易或者签订合同时,任何要求预付定金,保证金,意向金或要求网上转账等行为都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长沙合同纠纷相关信息

1/5

G店推荐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