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找房产纠纷律师

2019-06-11 浏览(103 喜欢(3
类别: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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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地点:
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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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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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天津南开找房产纠纷律师 戴雪静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至今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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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戴律师
从律师做起,成长为丰富的成熟执业律师
,现为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戴律师在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方有良好的执业素养和职业,为每一个委托人的带来新的转机。
近年来,戴律师在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子女抚养、遗嘱见证、遗产继承、民间、建设工程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
目前戴律师每年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十件,同时为数家大中型企业、集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大量成功和典型的案例。戴律师经常把热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经典案例讲解发表在《天津日报》、《天津报》的专栏中,为百姓普法。
戴律师始终相信,她为当事人所付出的每一分努力,她的每一次较真,她的每一次不妥协,都将为正义的法治之路铺上一块砖石

成功案例
一起 “名为入股”实为“”案件的成功代理
一、案情简介
2008年 4 月底,被告王某因建设蔬菜大棚资金,便向同村乡亲筹集,原告刘某利先后向被告提供资金 25 万元(后 10 万元当时系由本村某某投入后,因欠原告亲属,而以抵债转到原告名下,被告出具了相应证明),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后为原告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该《证明》内容是:“刘某利在王某大棚入股 25 万元。出此证明。单位负责人:王某
2012 年 12 月 20 日”。但是在这几年时间里,王某一直自己经营大棚,没有向刘某利等乡亲公布过大棚经营情况,也未分配利润。刘某利因生活困难,欲找被告要回该部分款项。
二、案件争议点
经过调查,被告于 2008年 5 月 7 日与另一自然人李某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某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二人各持 50% 股权。那么本案就存在以下争议点:
1、原告刘某利的 25 万元是否属于入股款性质? 2 、刘某利能否依自己的意愿退出该笔款项? 3 、该笔款项能否支持的请求?
三、本律师代理意见
(一)本案涉及的 25万元,其性质应属于借款。
虽然被告口头向乡亲们提及,大棚建成后将会有丰厚回报,但并未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及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的约定。双方既
没有签订
入股或合伙协议,又没有其他体现双方意思表示的
合意性文件,
仅仅是在两年多以后的 2011年 12 月 20 日,被告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出具了上述二份《证明》,并在证明中单方使用“入股”一词。从法律上讲,
仅凭 “ 入股
”的称谓并不能判定
该款项是股东入股还是借款性质,原被告之间就此存在很大分歧,那么就需要对二者的权利义务特征进行分析,并将本案事实 “代入”二者的法律特征,才能得出较为清晰正确的判断。
1、确定是否为投资入股,首先要看是否履行了工商登记手续。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在履行出资义务后,经过验资,向登记申请设立。也就是说,确认某人所出款项是否为入股款的直接是考察工商登记情况。
2、退一步讲,即使没有履行上述工商登记程序,那么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 + 资合”特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时,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各方合意,比如应就总投资额、各自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风险承担比例以及等有明确约定。因为只有约定了上述权利及义务内容,才出资入股本质的要求。
3、即使没有明确的约定,还可以要考察公司的,比如包含原告的股东名册、有原告签字的股东会决议、纪要、财务报表查阅记录、利润分配记录等,因为只有存在这些内部文件资料,才可以说某人系该公司股东,他行使了做为股东的权利,履行了股东的义务,这些都是确定股东身份的证据。
结合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在工商登记时,没有将原告等所有提供资金的乡亲列为股东,而是与李某各占 50%股权,也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投资的文件,更未向原告等人公开过公司的经营情况,仅凭其单方出具的证明上所写“入股”二字,认定该 25 万元属于投资款,显然是证据不足,是错误的。因此,该 25 万元从法律特征上应按借款处理,应在原告提出返还请求时及时返还。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虽然原被告双方未就支付比例以及做出约定,但是根据庭审情况,被告当时是口头承诺了回报的,也就是原告提供了资金以后肯定是有利益的预期,并不是在做 “”,不求回报的。所以根据《审理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八

、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应该对原告提出的计算数额给予支持。
天津南开找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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