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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溧水区税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公司税务代理,比照《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涉及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