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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第三十七条 审批岗位在审批时认为调查结果不完整、不充分的,不得自行补充调查,税务,也不得直接约见纳税人,应当退回原调查人员重新调查补正。
第六章到户辅导服务任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到户辅导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到户辅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提出到户辅导需求,并有明确的辅导内容;
(二)采用远程辅导或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辅导方式无法解决的个性化疑难复杂事项;
(三)到户辅导一般两人以上,税务筹划,且应具备相应业务能力。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公司税务代办,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税务服务电话,比照《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涉及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