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法律拆迁律师-新乡咨询房产律师-咨询房产律师

2019-05-06 浏览(156 喜欢(5
类别: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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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地点:
北京
认证情况:
联系人:
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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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咨询房产律师咨询房产律师咨询房产律师



【案件背景】

周先生等人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某区安邦小区,是江苏省安邦电化集团的退休职工,所住小区也是集团的出资建筑,但就在周先生本以为能在退休后好好安享晚年时,某区政府下达了对周先生等人所在小区的征收决定,周先生本一心想着好好配合的相关工作,为城市建设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但是对于征收补偿问题却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一时间竟不知如何是好。?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维权】

通过多方咨询与求助后,毫无进展的周先生等人找到了在北京拆迁领域的维权专家律师----张春涛律师。在了解情况后,经过缜密的分析,咨询房产律师&,张春涛律师决定接受周先生等人的委托,为其依法讨回应有利益,并针对周先生等人的个案情况为其制定了一整套的维权方案。北京拆迁律师团队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收补偿竟然低之又低。

张春涛律师意识到,想要得知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就一定要追根溯源,明晰补偿账目的相关情况。所以首先在张春涛律师的指导下,周先生等人向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所在安邦小区公共道路、绿化以及公共设施被征收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北京拆迁律师

    2015年3月12日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周先生等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已于2015年2月16日收悉,根据《中华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周先生要求公开的“申请人所在安邦小区公共道路、绿化以及公共设施被征收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其中:“安邦小区公共道路、绿化,”无独立补偿、补助;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建设的用于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设施被征收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现予以公开:物管用房补偿69345元,门卫值班时室补偿19919.5元,机房补偿21744元。

   办案第二辑:二次申请信息公开补偿数额惊人翻倍,巨额补偿款不知所踪!

在收到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之后,张春涛律师意识到如此大面积的安邦小区不可能只有仅此而已的补偿款。于是,张春涛律师再次凭借其敏锐的观察力和夯实的专业性,帮助周先生等人向某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某区政府向安邦集团发放的,安邦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征收补偿费用账目明细、转账记录明细、安邦集团收到征收补偿费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

2016年4月18日,某市某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并于2016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了某区政府与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就安邦小区公共设施征收补偿等相关信息,其中包含2015年11月19日某市某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出具的《某区拆迁补偿金结算凭证(通知)》,内容记载显示竟然有200万元币的补偿资金。

面对这样一个让人“匪夷所思”同时又“一目了然”的政府信息和一比差距巨大的征收补偿款,周先生等人坚定了维护合法利益的信心,相信在张春涛律师的帮助下,在以后的维权之路上一定可以获得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合理的征收补偿!北京拆迁补偿律师

附:某市某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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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以《集宁区关于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该区工农大街区域房屋进行征收。当事人李先生一家该路段有一临街独立二层楼门面房,经营一处小规模宾馆。该房产证照齐全,参照同类经营性用房,市场价值达两万元一平米。但在此次征收中,征收部门所确定的补偿方案是:按原房产面积给予每平米七千元补偿;或者提供产权置换,但置换房屋位置偏僻,根本无法用于商业经营。李先生与征收部门协商未果,即委托北京行政诉讼领域专业律师张春涛律师和李宁律师代理该案,就集宁区过低的征收补偿标准提起诉讼。北京房屋征收律师?

维权历程:

经过仔细研究案情,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张律师和李律师发现集宁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存在严重的违法。首先:2011年1月21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只有各级政府才能成为实施房屋征收的主体。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之一《商业拆迁调查明细表》的签章人为:乌兰察布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一份证据《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委托方居然是:华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由开发商主导的征收是完全违反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审查,两位律师又发现,该《征收决定》以“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为名,貌似符合公共利益,实质却将征收收回的土地转让给乌兰察布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商业开发项目,律师向相关行政部门调取了一份证据:集宁区工农大街两侧规划图。图中显示在原告被征收房屋位置明确注明了“商业广场”字样,这份证据表明,所谓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根本不存在,完全是以公共利益之名,实施商业开发。是对被征收人的欺骗,对法律的亵渎。随着审查的深入,违法点一个个逐渐浮出水面,律师发现仅仅一个《征收决定》行政行为,该区政府就存在十余处实体、程序违法。面对这样严重违法的房屋征收和补偿,两位律师提起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向集宁区施压,进而为当时人争取合理的补偿,并取得阶段性胜利。北京律师

维权要点:

  城市房屋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方要以此为据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经营性门面房,也就是商业用房的补偿不能等同于居住用房的补偿标准。征收补偿过低时,当事人要勇于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合理、公正的补偿



【入选理由】

在以往的拆迁维权中,我们通过经验总结,广大当事人在遇到此类事件后,大多数都是处于慌乱无助的境地。本案中,在京坤律师的帮助扶持下,通过向相关部门发函阻止强拆、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复议撤销了规划许可、虽然补偿数额翻倍,但县政府作出的不公正的征收补偿决定仍然被两次撤销,一鼓作气,不畏强权,最终捍卫了京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拆迁律师

【案例背景】

单先生家住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县,这里矿产资源丰富,牧场广袤,是宜居城市的。一直以来,单先生都勤勤恳恳的在这片土地上生活,利用合法拥有的房屋开办了一个饭店,日子不算富裕但也还过得去,可是在 2008 年 1 月,某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商业开发向某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拆迁,某县房产管理局于 2008 年 01 月 31 日发布拆迁公告,对拆迁许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单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单先生的房屋一直是自己开饭店在使用并办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执照,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但拆迁人并未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补偿,使单先生更加气愤的是补偿的数额远远低于自己房屋的实际价值。双方就房屋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拆迁人向某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拆迁裁决。2008 年县房产管理局向单先生下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该裁决书对单先生的补偿完全是按照拆迁人的申请作出来的,补偿严重显失公平。此后,双方就补偿问题一直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拆迁裁决也并未实际执行。

本以为征收房屋的风波就此平息,但谁知 2011 年 6 月份,单先生听说拆迁人竟然准备实施强拆,就此,咨询房产律师,单先生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经多方打听,单先生找到了北京拆迁维权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所内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待了单先生,在了解详细案件后,李吏民律师决定接受单先生的委托并迅速为其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依法维权!

【办案过程】

办案辑:果断出击,向相关部门发函,阻止强拆!

2008 年县房产管理局向单先生下达的《房屋拆迁裁决书》,由于该拆迁裁决没有经过复议和诉讼已经生效,但该房屋拆迁裁决已经超过了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所以不能强制执行,且该房屋拆裁决存在显失公平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情况,不能进行执行。李吏民律师就此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函,晓之利害,终于有效阻止了强拆。

办案第二辑:申请政府信息大公开,了解拆迁的合法性

为了解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李吏民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县政府、发展改革、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申请公开本次拆迁的相关政府信息,这次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是在为后续的维权行动做好证据材料的准备工作。

办案第三辑:得知信息公开,围点打援,依法开展复议

根据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战的反馈,李吏民律师着手进行下一步的维权计划——开展针对各机关的行政复议。对发改委的立项备案向市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对规划许可向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复议某市规划局撤销了规划许可。确定了拆迁许可违法,该拆迁项目违法已初见端倪,不能依据拆迁许可对单先生强拆,从而为维权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第四辑:某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复议决定予以撤销

2013 年初,拆迁人又开始找单先生协商补偿问题,咨询法律拆迁律师,但拆迁人仍没有诚意,双方差距仍然较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某县政府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作出了(*征补字【2013】第 003 号)《某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予单先生仅 50 余万的补偿款,针对该征收补偿决定,李吏民律师指导当事人依法向某市申请行政复议,明确指出该征收补偿决定拆迁许可违法且已经失效,没有征收决定,没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的条件,没有选定评估 择权等,这些均被被某市采纳。某市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作出(*政复决字【2013】第 29 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征补字【2013】003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至此,摧毁了拆迁人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来强拆田先生的目的,为其获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利益争取了时间。北京房屋拆迁律师

办案第五辑:开鲁县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虽补偿数额翻番,但仍不合理,被再次依法撤销

某县政府在收到某市的撤销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后,某县政府终于自觉委托某评估公司对单先生房屋进行评估,并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再次作出(*政房征补【2014】002 号)征收补偿决定,将次补偿决定 50 余万元提高到 100 余万元,翻了一番。但该补偿决定仍未按照单先生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补偿显失公平。李吏民律师遂指导单先生乘胜追击,再次向某市申请行政复议。在这次复议中,李吏民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代替签字。本案中某县政府据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签字,不能作为其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且拆迁许可违法且已经失效,没有征收决定,没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的条件,某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最终,某市经过审查核实,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作出(*政复决字【2014】第 42 号)行政复议决定,再次撤销了某县的征收补偿决定。为委托人获得真正公平合理的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胜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第 2 目的规定,某市决定:撤销某县作出的《某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政房征补【2014】002 号),并责令某县 60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感谢回馈】

在之后例行回访中,单先生表示,在整个的维权过程中,取得的胜利离不开京坤律师的大力协助。在前路迷茫时,是京坤律师给予指引,在无可奈何时,是京坤律师指点迷津。“千言万语说不尽心中的感谢,只有祝福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这个正义之所越来越好!”

【以案说法】

本案具有典型性,新乡咨询房产律师,是历时较长的房屋拆迁项目。在原来取得的拆迁许可到期后没有依法延期的就失去了效力,不能依据原来的拆迁许可实施行政强拆;同时根据《某市关于印发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第十七条:“《条例》颁布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拆迁条例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实施行政强拆;拆拆迁许可证已经到期的,原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机关不再办理延长拆迁许可的手续,自动延期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有效,原拆迁许可机关应当督促拆迁人及时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之规定,本案中的拆迁许可即使不违法的话,也于 2012 年 01 月 01 日失去效力。某县政府在没有征收决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任何依据,该补偿决定就成了无本之木,该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成为必然。在补偿决定撤销后,某县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而是草率地进行评估,再次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虽然补偿数额翻番,但并未对委托人公平合理补偿,其补偿决定被撤销也是情理之中。北京房屋律师

附:通辽市行政复议决定书:次撤销开鲁县作出的《开鲁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开征补字[2013]003号)

通辽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咨询法律拆迁律师-新乡咨询房产律师-咨询房产律师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www.jklst.com)在法律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无限的热忱和热情,北京京坤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品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辉煌。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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