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土地纠纷-土地纠纷-土地纠纷律所

2019-05-07 浏览(114 喜欢(3
类别: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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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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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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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土地纠纷

【案情简介】

      薇薇(化名)居住在安徽省某市某县某镇,其对自己的房屋拥有合法手续。一家老小祖祖辈辈居住于此,日子过得平平淡淡,安安稳稳。后政府要进行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薇薇很是开心,因为政府进行旧城改造可以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这对于自己和家人来说都是一件好事,于薇薇积极协助政府的拆迁工作,但是在与有关拆迁方商谈拆迁补偿费用之时,薇薇始终都难以接受如此之低、连后续生活都难以维持的补偿款,但是在拆迁方的胁迫之下,薇薇不得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在拆迁方盖章之前,薇薇已通知了拆迁方撤销这一协议。为了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款,土地纠纷律师在线咨询,薇薇找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委托李律师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自己争得应有的权益。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得知了委托人薇薇的遭遇之后,以其对拆迁案件的高度敏感性,立即抓住了委托人案件的实质与要害,并以此制定了一个缜密的维权方案。

【办案掠影】

办案辑:深入调查,开启维权大门

      李律师深知客观真实的证据对一件案子的胜负有着多么重要的作用,为了获取更多的信息,李律师立即起草了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此次拆迁的有关部门递交了申请。规定期限之内,有关部门公布了相关文件信息,李律师针对委托人薇薇这一案件的具体情况,立即向拆迁方安徽省某县土地储备中心发出了律师函,指出了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之处,并提出了协商的建议。同时为了加大维权的力度,李律师立即以某县作出的来政秘(2010)93号违法为由向某市提起了行政复议,以增强维权攻势,但是某市却做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案件维权遇到了阻力。

办案第二辑:两次诉讼,加大维度

      案件遇到这样的阻力也在李律师预估的案件风险之中,但案件的进展依旧在李律师的掌握之中,于是李律师立即以来某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虽然李律师提交了大量的有力证据,但某市中级人院依旧以某县政府作出的来政秘(2010)93号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委托人薇薇的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了起诉。这样的裁定让李律师气愤不已,轻言放弃的李律师再次出击,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人院提起了上诉,终于,在李律师决不放弃和坚定维权的努力之下,万宁土地纠纷,安徽省高院裁定撤销某市中级人院的行政裁定书并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案件进展到此,李律师已然看到了胜利的曙光。

办案第三辑:据理力争,终得维权胜利

      在李律师的强大维权攻势之下,拆迁方安徽省某县土地储备中心以薇薇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为依据向某县人院提起诉讼,妄图以此来扭转被动不利的局势。但是李律师在接受委托人薇薇委托之时,已对这一情况进行了分析,故而对拆迁方提出的这一诉讼,李律师已做好了万全准备。9月21日,案件开庭,在庭审中,李律师将自己对案件的专业见解娓娓道来,一一陈述。听着李律师鞭辟入里的辩驳理由,拆迁方终于明白最后的挣扎已无用处,于是在庭审结束之后,主动同委托人薇薇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拆迁方最终也撤回了起诉。委托人薇薇在李律师专业的法律指导下,最终拿到了令自己满意的拆迁补偿款。北京拆迁律师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薇薇在拆迁方采取欺骗胁迫的情况下,在拆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上签字,但是在拆迁方拿回协议进行签字盖章之前,委托人薇薇已经向拆迁方撤销了该协议,根据《合同法》第18条、24条的规定可知,拆迁方于开庭当日才出示的拆迁协议并没有成立。在办理拆迁案件中,专业拆迁律师往往能一下就抓住案件要点,并以之展开攻势,发挥旁敲侧击、穿针引线的作用,将委托人的利益诉求贯穿于中,最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维权结果,实现委托人利益化。

附:安徽省人院行政裁定书



土地纠纷房屋征收补偿的最佳维权状态—没签没拆


经常有被征收人过来询问,我的房子在拆迁规划区里,刚刚给我看过拆迁安置协议,对于补偿我很不满意,请问律师我该如何提高补偿呢?哪个阶段律师介入*呢?今天京坤律师给您解答,*的介入阶段就是没签没拆土地纠纷

一、“没签”

“    没签”是指被征收人未在不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双方协议。因此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不能随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因有二:

*,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在拆迁过程中,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表明被征收人认可征收方的安置补偿,这样的情况下一旦走司法程序,对于被征收方非常不利。

即使被征收人想要主张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这是在受到征收部门的欺诈、胁迫之下签署的也是需要有证据证明。但是由于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无法保留有利证据,也就意味着一般是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款不满意,除了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外,更不能领取拆迁补偿款。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就意味着其与政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即不再是适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就不会给被征收人了。

因此,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未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协议、未领取不合理的征收补偿款是成功维权、获得合理补偿的基础。所以,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如果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满,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不能因为承受不住征收方的压迫、签字。

二、“没拆”

没拆是指被征收人的被房屋未被征收方拆除。土地纠纷

在进行房屋征收时,相比于被征收人,征收方往往是更着急的,他们希望能够尽快完成征收事宜,进行下面的开发。

那么,在同征收方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时,被征收人拥有的房屋就成为了谈判的关键筹码。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协议、不进行搬迁,就意味着征收不能顺利进行、征收方的工作不能完成。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想要成功维权,获得合理的补偿款,看好自家的房屋就是重中之重。也正是因为如此,虽然强拆、偷拆、帮拆等行为是的,但在实践中却层不不穷。

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对自己的房屋足够重视,警惕征收方的强拆、偷拆等行为。当然,虽然看好房屋不被拆除是十分重要的,但也不意味着面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被征收人必须要拼死捍卫、抵抗。如果遭遇强拆,采集、保留有利证据才是正确做法。

以上即为“没签没拆”的含义、内涵。总之,如果想要成功维权,获得合理的补偿款。被证人就需要做到不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尽可能确保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



【入选理由】

  很多城市基于建设规划的需要,会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再分配,来达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建设。在此次过程中无论是拆迁环节还是赔偿环节都是矛盾的多发地带,而在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似乎是新闻媒体中常见的纠纷,但此案的维权历程及处理结果都有着及其典型的意义。北京拆迁律师

【案件背景】

2008年,江苏无锡市建设局作出锡拆许字(2008)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江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某场地前期开发项目实施拆迁,而李先生及殷女士的房屋就在此拆迁范围内,他们房屋的实际面积是90余平米,土地使用证及房屋结构平面图中亦是如此记载,但仅仅登记了14.7平米。因此,拆迁人认为只有登记的部分可以获得补偿,所以双方未能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拆迁方向无锡市建设局申请裁决。

无锡市建设局受理裁决申请后,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其中认定李先生、殷女士的房屋产权证面积为14.7平方米,裁决结果为申请人提供B村X号(建筑面积54.22平方米)房屋与李先生、殷女士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双方互不结算差价;李先生、殷女士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妥搬迁手续,腾空拆迁范围内房屋,交付申请人验收。

裁决书送达后,李先生、殷女士表示不服,便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没想到省厅维持了上述裁决书,要求李先生、殷女士办妥搬迁手续,腾空房屋。随后他们便向中级邮寄了行政诉状。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他们以为中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像复议机关一样在一定期限内做出,也就没有向中院询问有关情况,且拆迁人也没有采取什么行动。

可一份南长区举行听证的通知彻底打破了他们等待的希望,原来是拆迁人申请了强制执行。在听证时,李先生、殷女士再三向法庭说明其已经向中院起诉,现在中院还没有结论,不能强制执行。但因李先生、殷女士没有已经受理拆迁裁决案件的相关材料,法庭并未采纳他们的辩解。并裁定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准予执行,由无锡市组织实施。随后无锡市作出强制执行通知,南长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北京律师

【办案过程】

 2013年6月18日,南长区对李先生、殷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可是令李先生和殷女士感到不解的是,根据行政裁决书强制拆除的面积应仅为14.7平方米,而某区政府却将90余平的房屋全部拆除。房屋被强拆后,李先生、殷女士开始不断地奔走在不同的部门,但所有部门均认定是强拆,是依法进行的。未果后他们决定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权。

  辑:精心策划,制定维权方案

 他们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了的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为自己维权,李律师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后,决定依法为他们提供帮助。在了解李先生、殷女士的经历之后,土地纠纷律所,李律师立即把握住了案件的关键,连夜制定了维权方案,对区的裁定进行再审,并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执行进行监督。李律师认为李先生、殷女士的房屋已经被区政府全部强制拆除,因而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是其维权的关键所在。且区政府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可通过对其合法性向起诉,对拆迁裁决要求相关予以受理,进行组合维权,能够更好的达到获得公平合理补偿之目的。随后李律师根据已制定的维权方案起草了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二辑:辗转来回,最终受理

 李吏民律师代李先生、殷女士拟好了诉状,向无锡市中级人院起诉。但庭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称该案是经过南长区裁定强制执行的案件,区政府只是程序的实施者,不能对区政府的行为提起诉讼。

 这样的说辞在李律师的意料之中,因为在多年代理拆迁案件过程中,这样的案件难是常态,但李律师并未因此退缩,而是指导当事人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无锡市中级递交了一套诉讼材料。但过了7日中级一直没有回音,于是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江苏省人院申请,向高院监察室对中院不予的情况进行控告,并向申请对无锡中院进行监督。无锡中院迫于压力,同意和南长区政府进行协商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行。随后在两次调解都没有成功的情况下,最终予以。

  第三辑:唇枪舌战,

  2014年01月10日,无锡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李先生、殷女士诉南长区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在庭审中,南长区副区长辩称区裁定强制执行后,市政府区政府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在强制执行时制作了强制执行笔





录,并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装箱送到另一处房屋进行保管,其认为区政府强制执行依据合法、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李先生、殷女士的诉讼请求。北京拆迁律师

随后李律师指出,首先,南长区裁定由无锡市政府强制执行而非南长区政府,区政府执行没有依据。其次,某区政府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依法进行催告,在执行前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进行公证保全。第三,区裁定执行补偿安置裁决书房屋面积是14.7平方米,而区政府却将原告所有的90余平方米的房屋全部强制拆除。被告的这一强制拆除行为明显属于超范围执行,严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南长区政府则戏剧化的狡辩称超出房产证面积的90余平米系由所为,此说法却无任何证据支持。

李吏民律师运用其精湛的拆迁专业知识列举了南长区在强制拆迁中违法之处,对案件中关键点进行了重点打击,过程中亦辅之以有力的证据材料,从而进行了一场的法庭辩论,为此番庭审预演了一个完满的结局。

【胜诉】

最终认为,2013年6月18日,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构成行政违法。但由于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如下:确认南区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这来之不易的胜诉,为李先生、殷女士之后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北京拆迁律师

【感谢回馈】

   在拿到结果的那一刻,两位当事人都表示十分激动。他们说:“幸好委托了李律师来帮助我们维权。一开始我们虽然不怕与政府部门对抗来争取权益,但是能力有限,土地纠纷律师咨询,屡屡受挫。有时空有干劲和热情却没有正确的方式、方法。在关键时刻,还是专业律师能够力挽狂澜,能够对症下药,也能用独到的角度一眼识破对方的问题。大大提高了维权的效率,使我们的维权路从此之后再没弯路。有了李律师的帮助,相信我们的事情一定会有一个的解决方案。”

【法条链接】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可以得知,强制拆迁与否全部由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关于办理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院执行。”该解释规定是裁执分离。作出裁定,由政府进行强制执行,当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执行,又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如何维权?许多被强制拆迁当事人不知所措,殊不知,政府拿裁定强制执行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北京拆迁法律咨询

《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第四条:“强化审判执行监督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对强拆行为可诉性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某区政府超范围执行,且未履行法定执行程序,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无锡市中级也是据此南长区政府强拆违法。 北京拆迁律所

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院行政书:确认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万宁土地纠纷-土地纠纷-土地纠纷律所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www.jklst.com)是北京 朝阳区 ,法律服务的翘楚,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北京京坤领导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北京京坤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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