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律师-房子拆迁律师

2019-05-08 浏览(135 喜欢(4
类别:
法律咨询
array(0) { }
交易地点:
北京
认证情况:
联系人:
李吏民

该交易已实现或用户隐藏联系方式,请查看其它相关信息。

详情描述

律师律师


【案件主体】

 上诉人(委托人):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

 委托代理人:陈军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某区

 审理:河南省人民

 案  由: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撤销行政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是河南省郑州市某区的居民,在某区某村均拥有合法的房屋。2012年4月25日,郑州市某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决定成立某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同年11月19日该指挥部下发《某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没有与该指挥部签订某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故此,为加快某区某村城中村连片改造工作进度,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又下发通知,决定成立某区某村城中村连片改造项目指挥部。同年8月22日,某区作出某区房征决【2013】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并进行了张贴公示,但是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并不在该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中,然而于2014年8月、11月、12月,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仍被某区设立的指挥部委托的拆迁公司陆续强制拆除。为掩盖错误行为,某区竟然于2015年4月17日又作出《某区人民政关于对某区房征决【2013】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进行补正的通告》,将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列入该补正通告确定的征收范围中。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不能接受,遂委托专门从事拆房法律业务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进行维权诉讼。北京拆迁律师

【维权历程】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拆房律师陈军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介绍的案件情况和提供的材料,为他们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

首先,房子动迁补偿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维权的证据材料

为了弄清某区补正通告的合法性,陈军律师为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拟写了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有关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集到大量证据材料,获知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不在某区房征决【2013】2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中,不是其征收对象;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于2014年8月、11月、12月被拆除事实,发生在某区作出的补正通告之前;某区作出的补正通告是为了让强拆造成既成事实,并达到注销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产权证件的目的。等等,这些证据材料为提起诉讼做好了铺垫。

其次,据理力争,一审撤销某区的补正通告

郑州铁运输中级受理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提起的撤销某区作出的《某区人民政关于对某区房征决【2013】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进行补正的通告》行政诉讼后,查清了本案的案件事实,认定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根本不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本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的规定房屋征收的对象条件,是适用法律错误;某区设立的指挥部委托的拆迁公司在强制拆除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之后才作出《某区人民政关于对某区房征决【2013】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进行补正的通告》,某区对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涉案房屋先拆除后征收的行为,属于行政程序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撤销。

再次,再接再厉,终审彻底击穿某区违法征收的闹剧

一审后,某区本应反思自己行政行为,但是其欲盖弥彰,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涉案房屋先拆除后征收,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代理律师陈军再接再厉,对某区的上诉理由逐一驳斥,认为某区对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集体土地的房屋进行进行征收,没有法律依据;采取对涉案房屋先拆除后征收的行为,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且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某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完全采纳了陈军律师的代理意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法50元由上诉人某区承担。

(详见书)

  【律师感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土地所有制,并对土地用途进行严格的管制。国家进行建设活动,除有法律特殊规定外,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以及房屋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某区把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征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一级不应当犯下的错误。犯下的错误,若能知错改错也可以,但百般狡辩,如盖弥彰,则是错上加错,失信于民。

  第二、政府不仅是知法守法的楷模,更是严格的者。本案中某区先拆除后征收,行政程序违法,且错误适用法律,给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同时也表明依法行政永远在路上,而道远。文/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

侯先生等三人是唐山市L区某村的村民,均有合法承包地。2014年3月,他们的地被H有限公司占用用于工业建设。因土地被占却迟迟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侯先生等人对此番占用土地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希望通过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调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后他们来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的陈军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2015年10月15日在律师的协助下侯先生等人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得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2月20日向H有限公司颁发了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陈律师通过分析发现,该用地规划许可漏洞百出,严重违法。随后便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但省住建厅却错误的维持了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

因对原行政许可行为和复议决定均不服,陈律师则指导侯先生等人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被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向H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撤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冀建复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说,复议阶段侯先生等人要面对的是市规划局及第三人H有限公司,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他们要进行博弈的就是加上省住建厅共三方阻力了,可见难度之大。庭审中,两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使案件焦点分别集中在了以下三个方面:

1、侯先生等人是否与该规划许可证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告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答辩称,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是对唐山西郊某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在城乡规划方面进行确认,不涉及侯先生等人的承包权益。第三人H有限公司亦述称规划许可核定的用地位置与侯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块无交叉、重叠、包含关系,且规划局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改变任何人的土地权属,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没有对侯先生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侯先生等人与该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陈律师则认为上述说法毫无依据可言,首先被告一与第三人同主张侯先生等人不具原告资格,却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侯先生等人提供的土地承包证书足以证明他们与规划许可的土地具有利害关系。其次被告二河北省住建厅已在复议决定中审理查明:侯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块位于规划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复议阶段既已明确的事实,却在实施阶段拿来做文章无疑是无用的挣扎。

2、该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是否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足

两被告及第三人均认为唐山市规划局向H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陈律师认为该规划依据不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而本案中,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在答辩中称该项目是按照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作出的审批许可,但对此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许可审批的项目业经县级以上批准或者有充分证据初步证明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次在被告提供的证据当中可以发现,《国家发改委关于河北唐山H西郊某厂三期“上大压小”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落款日期为2012年9月24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而时间在前的批复却以日期在后的选址意见为相关文件,明显有悖常理。遂该批复的证明效力令人不敢苟同。北京法律咨询

3、作出该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虽被告及第三方都表示该规划许可的颁发适用法律正确,但陈律师认为,在举证期间内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并未提供作出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且在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条文,是针对两种不同情况所作的规定,而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不加区别的一起引用该两条法律规定,应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最终新华区人民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认为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在缺乏主要证据的情况下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查明上述事实,作出维持决定,显然不当,依法应予撤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

一、撤销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作出的冀建复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北

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行政书



【案件主体】

  原告(委托人):曹女士

  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某县(以下简称县政府)

  审理:商丘市中级人民

  案由:确认行为违法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曹女士诉称,曹女士与其丈夫赵先生是河南省商丘市某县郊区某村农村农民,承包本村耕地3.5亩,响应国家勤劳致富的号召,建设熟菜大棚,经营时令蔬菜,一家人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4年4月份,该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在某强行曹女士的耕地,将其夫妻二人的蔬菜大棚夷为平地,原告一家人的生活希望几乎破灭。原告认为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大规模占地使用行为涉及到严重违法,没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行为是被告实施工业园区建设引起和发生的,应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律师

【裁判结果:未批先占违法】

 商丘市中级人民审理查明,原告曹女士的承包土地于2014年4月份被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占有使用。2015年初,被告县政府实施2015年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新区建设,开始拟征收包括原告承包耕地在内的共计28.5795公顷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被告某县政府在没有向河南省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原告曹女士的耕地进行新区建设,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诉行为明显违法。2015年8月份,被告县政府即为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占有使用的土地发布听证公告、举行听证、发布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报请行政机关批准等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但是被告县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征收土地相关文件进行过公告,违法法定程序。原告曹女士的承包耕地与2014年4月份被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强行占有使用未办理征收土地的相关手续,虽然被告县政府辩称县国土局对该县某纺织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辩称涉案土地是县某纺织公司的私自行为、非政府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定涉案土地是被告县政府实施的。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据此认为,被告县政府在手续未办妥的情况下让县某纺织公司强行占有使用原告承包的耕地,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县政府承担。被告县政府辩称涉案土地是县某纺织公司的私自行为、非政府行为,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定。此后,尽管就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已获得国土部门的规划批复,但并不能改变被告未批先占的违法事实。据此,确认被告县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即征收原告蔬菜大棚及其土地的行为违法,原告胜诉。

【律师说法:被告举证不能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所在】

本案的代理律师陈军表示,拆迁维权案件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是确认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虽然本案在前述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及在向有关提起的相关诉讼中取得的证据,成为了此案中认定被告县政府行为违法的关键依据。但是对被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反驳,钦州律师,却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应当在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房子动迁律师咨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在本案中,被告对本案行为合法性未能举证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如何科学合理的举证、质证以及运用证据规则反驳对方观点,便是专业维权律师的功夫所在,一般当事人很难做好。作为被征收人,要相信维权律师,依靠维权律师,是最终赢得胜利的重中之重。



吴江市律师-房子拆迁律师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www.jklst.com)是北京 朝阳区 ,法律服务的翘楚,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北京京坤领导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北京京坤更加美好的未来。



温馨提示: 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其真实,合法,有效性由发布者负责,用户在咨询,交易或者签订合同时,任何要求预付定金,保证金,意向金或要求网上转账等行为都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北京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1/5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