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拆迁律师(图)-商铺赔偿律师-临汾律师

2019-05-09 浏览(10 喜欢(0
类别: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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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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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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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

京坤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着“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维权到底”的维权理念。在长期以来的拆迁法律实务中,广大当事人就是的见证人。本案就是拆迁中很好的维权指导案例,可以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拆迁中类似的解决方法。其中涉及的执行异议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可以启动的较为紧急的行政程序;申请协调也是使纠纷得以解决的很好方式,除此之外,补偿安置问题是当事人利益的关键,同时也是围绕着拆迁的重中之重!

【案例背景】

唐女士家住重庆市某区某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06年,公主岭市律师,重庆市以渝府地【2006】88号文件批准对重庆市某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唐女士房屋就在上述范围内。2012年9月3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又作出关于征收重庆某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但由于给予安置补偿的标准极低,双方未就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达成协议。没想到的是,2013年8月份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唐女士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并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逾期将申请强制执行。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向某区申请强制执行。唐女士在收到的法律文书后,就像天塌下来一样,商铺赔偿律师,没想到自己的一处价值不菲的房产,在没有给予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就强制执行毁于一旦!但她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其合法的权益,一定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法律的保护!于是,唐女士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通过其朋友在网上找到了的拆迁维权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法律专家李吏民律师在分析了唐女士的案情后,接受了她的委托,依法维权!李律师接受委托后,遂即制定了详细周密的维权方案。?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京坤出手,对执行裁定提起异议和法律监督,“强拆”迫停!

某区的非诉强制执行裁定,箭在弦上,随时就会强制执行,情况非常紧急,需要立即提起异议使其暂停。李吏民律师通过仔细分析,了解到涉案房屋一部分是属于唐女士儿子依法继承的房屋,该部分房屋应属于其儿子的房产。于是李律师决定以其儿子的名义对强制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对该案执行监督,通过向提出执行异议和向院等部门要求对执行进行监督,强制执行暂时停了下来,为其依法维权争取了时间。

办案第二辑:一波三折,管委会未履行法定协调职责,被确认违法。

在暂停执行后,李律师发现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地区被个人对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区县协调。因此,2014年4月2日,李吏民律师指导唐女士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提交了《补偿标准行政协调申请书》,请求管委会对唐女士的房屋按照城镇房屋的拆迁标准进行补偿。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书进行了签收。虽然此后区管委会约谈了唐女士,但并未对其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而且两个多月过去了,唐女士没有收到管委会的协调处理意见书。针对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李吏民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协调决定违法,并判令区管委会限期作出行政协调决定。北京管委会的狡辩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被告区管委会在诉讼过程中迫于压力,于2014年7月7日作出了迟到的《协调意见书》,并送达了唐女士手中。

经过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认为区管委会具有对唐女士申请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协调的法定职责。唐女士提起申请之后,区管委会超过60日未作出行政协调意见书,违反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唐女士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协调意见书,当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所以唐女士起诉理由成立。由于在诉讼的过程中,区管委会已补作了《行政协调意见书》并送达了原告,因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18号行政书,确定被告重庆市某区管理会未在60日内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

通过李吏民律师的鼎力相助,唐女士迎来了维权之路上一个重要的胜诉结果,对其继续开展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办案第三辑:申请重庆市对补偿进行裁决,怎知变相不履职!

唐女士收到管委会的行政协调意见书后,李吏民律师于2014年7月21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批准的机关重庆市申请行政裁决,请求确认重庆市渝府地【2006】88号批文通知自动失效;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某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性产业开发区分局)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但重庆市收到唐女士的裁决申请书后,于2014年8月7日作出渝府地裁【2014】37号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并不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裁决,而是以“行政协调意见书中没有载明行政协调人员、协调的重要事项及基本事实,争议的焦点以及未达成协调意见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委会的具体协调意见”等内容,要求在收到本裁决书后,某区对属于补偿标准争议的问题重新组织协调,若有关争议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需作出《补偿安置协调意见书》。

办案第四辑:京坤起诉,重庆市要求区政府重新进行协调的行政裁决被依法撤销!

重庆市作出裁决书要求某区重新进行协调,等于没有实体裁决,完全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行政裁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就补偿作出实体裁决。北京拆迁律师

庭审中,被告重庆市辩称,其履行了法定程序;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协调通知书没有载明行政协调人员、协调的重要事项及基本事实,争议的焦点以及未达成协调意见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委会的具体协调意见等内容,不具备行政裁决的条件。

李律师当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作为批准征用土地的,具有对唐女士提出的安置补偿标准裁决申请进行裁决的职权。重庆市作出的补偿争议裁决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程序严重违法;委托人已经就补偿问题向管委会申请协调,管委会没有协调成功,重庆市应当对补偿标准进行实体裁决;委托人并非是针对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协调通知书本身进行的诉讼,重庆市作出行政裁决由管委会重新协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同时,是否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唐女士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既是被告重庆市政府行政裁决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

【胜诉】

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采纳了李吏民律师的观点,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75号行政书,重庆市2015年2月2日作出的渝府地裁【2015】4号《重庆市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违法。

在案件审理中,迫于压力重庆高新区服务中心与唐女士于2015年7月7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农转非人员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等,接收安置房屋并结算领取了全部补偿款项,于同月20日将房屋腾空交付完毕!就此本案可谓苦尽甘来,结案!

【感谢回馈】

当事人唐女士在案结事了后的一次回访中说道:“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李吏民律师亲力亲为,真正做到了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商铺拆迁法律咨询,在这一段时间内已于我们很大的帮助与鼓励,事情的圆满解决也是京坤律师团队的一致努力,是业务过硬的有力体现!”

【以案说法】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补偿标准应当进行听证。在现实的过程中,补偿安置方案往往没有经过听证,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争议很大。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第37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作出批复的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对补偿标准作出裁决,也规定了明确的程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第三条之规定,必须协调,协调不成的,再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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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府土审(01)〔2018〕73号文批准,同意我市征收位于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联塘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网顶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6.3339公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拟订了《河源市源城区2017年第三批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地类、面积

本项目征位于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联塘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网顶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村委会,权属单位为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联塘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网顶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村委会。征收土地面积26.3339公顷,其中园地0.2891公顷、林地16.110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9.9345公顷。

二、补偿标准和被征农民安置途径

(一)本项目征补偿标准为:按照《河源市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农民。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9月18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用地股。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区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该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申请行政复议;对省颁发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案情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以《集宁区关于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该区工农大街区域房屋进行征收。当事人李先生一家该路段有一临街独立二层楼门面房,经营一处小规模宾馆。该房产证照齐全,参照同类经营性用房,市场价值达两万元一平米。但在此次征收中,征收部门所确定的补偿方案是:按原房产面积给予每平米七千元补偿;或者提供产权置换,但置换房屋位置偏僻,根本无法用于商业经营。李先生与征收部门协商未果,即委托北京行政诉讼领域专业律师张春涛律师和李宁律师代理该案,就集宁区过低的征收补偿标准提起诉讼。北京房屋征收律师?

维权历程:

经过仔细研究案情,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张律师和李律师发现集宁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存在严重的违法。首先:2011年1月21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只有各级政府才能成为实施房屋征收的主体。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之一《商业拆迁调查明细表》的签章人为:乌兰察布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一份证据《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委托方居然是:华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由开发商主导的征收是完全违反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审查,两位律师又发现,商铺拆迁律师服务,该《征收决定》以“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为名,貌似符合公共利益,实质却将征收收回的土地转让给乌兰察布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商业开发项目,律师向相关行政部门调取了一份证据:集宁区工农大街两侧规划图。图中显示在原告被征收房屋位置明确注明了“商业广场”字样,这份证据表明,所谓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根本不存在,完全是以公共利益之名,实施商业开发。是对被征收人的欺骗,对法律的亵渎。随着审查的深入,违法点一个个逐渐浮出水面,律师发现仅仅一个《征收决定》行政行为,该区政府就存在十余处实体、程序违法。面对这样严重违法的房屋征收和补偿,两位律师提起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向集宁区施压,进而为当时人争取合理的补偿,并取得阶段性胜利。北京律师

维权要点:

  城市房屋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方要以此为据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经营性门面房,也就是商业用房的补偿不能等同于居住用房的补偿标准。征收补偿过低时,当事人要勇于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合理、公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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