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宝山房屋买卖律师上海华通铂银合法律师闸北律师
- 类别: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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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地点:
-
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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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韩某1与韩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6606号
原告:韩某1。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原告母某。
被告:韩2。
原告韩某1与被告韩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1撤回起诉。
本案为诉前调解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受理费决定免收。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雨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