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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浏览(119 喜欢(3
类别: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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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 共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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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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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1、金某2与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6961号
  原告:金某1。
  原告:金某2。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箫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金某1、金某2诉被告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金某1、金某2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某1、金某2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1、金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6元,减半收取计4,858元,由原告金某1、金某2负担。
审 判 长  李越峰
人民陪审员  程纪梅
人民陪审员  王士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振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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