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同纠纷-尊知律师所合同纠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2019-06-03 浏览(127 喜欢(5
类别:
刑事辩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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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地点:
商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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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承包人延误工期在一个月以内,均按每延误一天罚款10万元处理;延误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均按每延误一天罚款15万元处理,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其他施工单位施工,一切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
查看更多 实,尽管存在因停、窝工致工期延误时间界限不清、中建公司未按约履行工期顺延的手续及中建公司施工中也存在部分影响工期的因素等,但超华公司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2. 变更程序瑕疵(1)变更文件签章主体不适格变更文件签章主体适格是变更文件能够约束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条件,对此合同双方通常会在变更条款和变更协议中具体约定。但在建设工程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签字人超越权限或不具备签字权限的情形,如此将导致变更文件丧失其证明力,使企业在纠纷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作出的签证,应当认定有效6;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作出的签证,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明知该人员无相应权限7;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签证,原则上不应认定有效,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该人员具有相应权限8;监理人员对工程量、工期和工程质量等事实所作的签证,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9。
  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款项?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涉毒案件辩护、合同纠纷、建设施工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法律咨询服务等请找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安徽省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18号裁判要旨:2008年6月10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第二条约定:“工程结算:按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确认的净增加工程量按实结算。”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正因为双方对《补充协议》第二条内容有不同解释,说明该条约定的内容不明确……应推定《补充协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决算方式未变更。(2)变更文件保存不完整、记载不清晰签证单等变更文件是对变更活动予以确证的重要证据,变更文件保存不完整、记载不清晰,将难以对实际发生变更的工程量和计价方式加以证明,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相应地,保存完整、记载清晰的变更文件则有利于保护各方变更利益。
发布者: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业务联系:雷大学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169号天彩大厦B座15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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