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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一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及变相注册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注册任务。
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处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企业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本系统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承担市工商行政注册登记注册内资企业的年检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民营经济协会和外地在宁企业协会工作。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代理江宁区公司注册,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江宁区公司注册,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