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基本规则是怎样的

2019-06-07 浏览(166 喜欢(4
类别: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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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 - 磨子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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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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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许多人都应该对于合同的签订有着一定的了解, 并且大多数合同的种类我们都应该有所耳闻, 比如最常见的商业合同就囊括了大部分社会上的合同, 而对于预约合同的存在想必了解的人并不是太多,那么预约合同的基本规则是怎样的?跟着顶臻律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预约合同的基本规则

查看更多 1、预约合同的本质为契约,因此,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契约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因而在性质上它只能是诺成契约,
换言之,预约合同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约的可能性。
2、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界定,不能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称来论断,而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来判断。
3、一项预约合同的构成同时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约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构成本合同要约的要求。
4、关于预约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与一般合同一样,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但下列两种情况须斟酌:一是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本合同为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是否也应当采取本合同的形式订立,对此,通说认为应视本合同所以为要式的理由来确定。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为理由,如立有字据之赠与,则其预约也应解释为须与本约采取同样之方式;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时,预约不必与本约采取同样方式。
5、预约合同适用本合同的法律规定,但当中涉及本合同方式的规定或因本身存在的理由而不应延伸适用于预约合同的规定除外。二是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仅限于本合同,则预约合同不受本合同形式的影响;如当事人约定本合同的形式扩及于预约合同,则从当事人的约定。
6、预约义务人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在性质上属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当一方当事人怠于按照预约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本合同时,他方只能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但不能按照预定的本合同内容,请求赔偿其可预期的利益。不过,当预约债务人对于订立本合同应负迟延责任时,预约债权人仍可依一般债权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的场合,预约合同出现的情况并不是太多,并且即使出现了其法律效力往往也比正规的合同要不稳定, 而如果在预约合同上遇到任何问题的。如果有合同纠纷那么可以咨询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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