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经济类型辩护-陕西尊知经济类型辩护-专业经济类

2019-06-08 浏览(169 喜欢(5
类别:
刑事辩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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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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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犯罪概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一,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基点来确定。认为经济犯罪是滥用经济交易的信誉关系,违反经济规律,危害整体经济秩序的获利行为。二.从经济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所违反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及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刑法规范。…
查看更多 三、根据经济犯罪的主体来定义经济犯罪。例如,《牛津法律指南》将白领犯罪定义为“有良好地位,从事经营管理或其它专门职业的人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关的犯罪。”第四、把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作为定义的基础。如藤木秀雄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罚则的行为。”
  任何行为的犯罪化应该以实质性的具体法益侵害为依据。法益侵害虽然是犯罪化的实质依据,但如前所述,由于经济刑法的法益界定为整体经济秩序,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法益的高度抽象性无法为立法提供一个可以在法律上作为基础的和在内容上令人满意的界限。这导致立法者可以保护抽象的经济秩序名义而扩张经济刑法变得轻而易举,从而可能弱化法益的犯罪化限制机能。犯罪化应当建立在具体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基础上。
  经济刑法的发展,事关人的经济活动的自由度与政府权力的界限。虽然犯罪化是目前经济刑法发展无可避免的选择路径,但在这一进程中,仍需要追问和明辨犯罪化的实质理由,防止经济刑法扩张过程中对国民的经济自由过度干预、过度犯罪化而造成经济刑法的“肥大化”。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少经济领域中需要犯罪化的清单。例如,有学者提出,应增加协议垄断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以及骗取社会福利罪等。在笔者看来,这些犯罪化的候选对象能否立法“转正”,需要接受犯罪化一般原则的检验和过滤。
发布者: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业务联系: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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