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有发了效力吗?净身出户怎么打官司?

2019-06-09 浏览(106 喜欢(3
类别: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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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
查看更多 雪(为保护隐私,化名)和李涛是大学校友,在一次校园活动认识并双双坠入爱河大学毕业,双方一起来到广州打拼。之后结婚、生子,一切都那么顺理成章。孩子五岁那年,李涛的事业有了很大的起色,升任一家大公司的副总。那是他们还未满30岁,在广州已拥有两套房产,一套是李涛父母在他们婚前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婚房,登记在李涛一人名下;另一套是他们婚后在广州市天河区购买的房产,也登记在李涛名下。
2018年12月的一天,李涛找到王雪说:“我们现在经济条件可以,我还想在广州购买一套房产,但广州现在限购,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两套房产。要不我们先‘假离婚’,等购买了第三套房产,我们再复婚。出于对丈夫的信任,王雪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李涛继续说:“我们先写一个《婚内财产协议书》,把我父母婚前给我购买的那套房产约定归你,我们婚后的那套房产约定归我,然后我们去离婚。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后,因为你是广州户口,名下没有房产,就可以购买一套房产。等我们房产购买后,我们就马上复婚。
于是李涛把事先起草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给王雪看,协议主要有几个条款:一条是约定李涛父母婚前一次性付款给李涛购买的那套房产归王雪一人所有,另一条是约定两人婚后在广州市天河区购买的房产归李涛一人所有,还有一条是约定如果哪个条款约定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王雪当初想想两套房产价值差不多,何况两人的感情一直比较好,应该李涛不可能骗他,他们肯定会复婚,就很干脆在《婚内财产协议》上签字了。
2018年12月18日,双方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处理部分这样写道:“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的问题,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离婚后,王雪一次次催李涛去看房,李涛均以工作忙为由拒绝。事情到了2019年5月,王雪才发现,李涛和其公司一位女同事在2018年年初就开始同居在一起了,并且和他们住在同一个小区里,就在眼皮子底下居然没有被发现。到现在才明白,原来所有的一切都是李涛和这个女人合谋来骗她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对于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
然而,《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即使是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把自己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但如果没有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即把名字由一方改成另一方),或者没有去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那么房产赠与方都可以反悔,撤销赠与,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该房产的约定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即是废纸一张。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7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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