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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浏览(149 喜欢(5
类别: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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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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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其彬,被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含牌照xxx某某),并支付车辆折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堂姐弟,涉案车辆由原告父亲出资购买后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多次违章,因车辆及车牌均登记在原告名下,对原告徐汇律师徐汇律师徐汇律师徐汇律师上海宝山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上海石油化工宝付网路关系华通铂银交易市场 上海宝山区法律顾问律师上海石油化工交易投诉造成诸多不利影响,故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被告辩称,涉案车辆及车牌均由被告出资,因原告拍得沪牌额度,经协商被告使用了该车牌额度,并将车辆及车牌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被告系涉案车辆(含车牌)实际所有人。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堂姐弟。
  涉案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GTM6481ASE;车辆识别代号:LVGDC46A1EG610369)及车牌(沪A6XX某某)登记在原告名下,该车购车款及车牌款均由被告支付。涉案车辆一直由被告使用,车辆保险亦由被告购买。
  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GTM6481ASE;车辆识别代号:LVGDC46A1EG610369)产权归被告所有(不含牌照),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前协助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车牌xxx某某(含车牌额度)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被告车牌额度折价款69,000元;车辆及车牌因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新车销售订单合同、收据、发票、付款凭单、银行交易明细、保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被告购车后使用了原告拍得的车牌额度,现双方对车辆及车牌的产权归属达成一致,系当事人就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悖于法律及政策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登记在原告原告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GTM6481ASE;车辆识别代号:LVGDC46A1EG610369)产权归被告被告所有(不含牌照),原告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前协助被告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现登记在原告原告名下的车牌xxx某某(含车牌额度)归原告原告所有,原告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被告被告车牌额度折价款69,000元;
  三、车辆及车牌因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濮 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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