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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等5项行政确认事项交由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通知》: (2014年7月青食药监〔2014〕35号) --- 一、交办的事项(一)……将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植介入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交由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