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公司顾问律师咨询,实习生劳动合同咨询

2023-10-11 浏览(7 喜欢(0
类别:
劳动争议
array(1) { ["业务特色"]=> string(38) "专业服务,经验丰富,热情服务" }
交易地点:
增城
认证情况:
联系人:
郑思琪律师
业务特色:
专业服务
经验丰富
热情服务
查看联系方式
免费咨询

详情描述


广州增城公司顾问律师咨询,实习生劳动合同咨询
广州公司与员工约定高额的竞业禁止赔偿金有效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不一定有效,可以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工资标准等情况调整赔偿金的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将赔偿金从66万调整到了4万。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田某入职广州市某化妆品公司,双方签订《关于约定员工不从事兼职的协议》,约定田某承诺在化妆品公司工作期间,不经化妆品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他人或单位(公司)从事任何工作,如果田某违反此规定,公司有权要求田某按照月工资5倍的标准赔偿,并视情况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4月,田某设立广州某药妆生物科技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经营范围有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及转让、开发服务。2015年11月田某担任化妆品公司运营推广部经理,并负责百度推广工作。田某在百度推广的信息中嵌入“研发中心”的信息。2016年11月,化妆品公司以田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田某赔偿669415元(自田某设立公司当月起工资总额的5倍,即133833元X5).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化妆品公司请求。二审判决田某支付化妆品公司40164.9元。
法官说法:
田某在职期间成立了与化妆品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且在化妆品公司的百度推广中嵌入了田某自己经营公司的产品信息。田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关于约定员工不从事兼职的协议》,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化妆品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但是其主张的款项过高,二审结合田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田某设立经营与化妆品公司同类业务公司起至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时止的工资收入情况,酌定山某向化妆品公司赔偿40164.9元(133883元X30%)。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各种类型的劳动案件,公司顾问律师咨询,实习生劳动合同咨询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为客户代理各种违法开除,经济补偿金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件,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等综合劳动法律服务。特擅长公司高管类劳动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温馨提示: 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其真实,合法,有效性由发布者负责,用户在咨询,交易或者签订合同时,任何要求预付定金,保证金,意向金或要求网上转账等行为都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广州劳动争议相关信息

1/5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