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员工冒用身份证,外国公司劳动合同咨询

2023-10-11 浏览(4 喜欢(0
类别:
劳动争议
array(1) { ["业务特色"]=> string(38) "专业服务,经验丰富,热情服务" }
交易地点:
增城
认证情况:
联系人:
郑思琪律师
业务特色:
专业服务
经验丰富
热情服务
查看联系方式
免费咨询

详情描述


广州增城员工冒用身份证,外国公司劳动合同咨询
广州公司的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不一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后员工离职,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认定双方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11年10月起参与广州某科技公司联通体验营销助销系统项目的策划工作。2013年8月19日,科技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一份《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科技公司同意在王某满足该协议列明的条件时,以约定价格向王某转让公司20%的股权。在该《股权激励协议书》下方双方还注明:考虑到王某生活必需,在协议签定之后五个工作口内,科技公司向王某预支20万元的生活补贴,后期从股权分红中扣除。2013年11月份,王某退出了合同项下的助销二期项目的工作,离开科技公司。现王某向一审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科技公司于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工资666666元和经济补偿金58331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确认王某与科技公司于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科技公司向王某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问的工资266666.67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科技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项。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的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在身份、领取报酬方面等方面与普通劳动者有较大区别,与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对这一类“特殊关系”人员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相应对价的关系。王某为科技公司付出了劳务,科技公司向王某转让20%股权,王某提供劳务的对价是股份,并不是工资报酬,而双方之间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故本案未认定王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各种类型的劳动案件,员工冒用身份证,外国公司劳动合同咨询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为客户代理各种违法开除,经济补偿金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件,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等综合劳动法律服务。特擅长公司高管类劳动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温馨提示: 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其真实,合法,有效性由发布者负责,用户在咨询,交易或者签订合同时,任何要求预付定金,保证金,意向金或要求网上转账等行为都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广州劳动争议相关信息

1/5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