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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1 浏览(4 喜欢(0
类别: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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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地点:
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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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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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事主管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不能。人事主管的职务是负责签订并保管劳动合同,一般认为人事经理自身对于没有签劳动合同存在过错。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协会是否应向袁某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问题。对此分析如下:
关于某协会是否应向袁某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本案中,某协会主张袁某在案涉期间是其协会的副秘书长即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案涉期间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袁某,其不应支付案涉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提供了职务任免通知、微信聊天记录、公章使用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岗位责任制考核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袁某对此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某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袁某在案涉期间职务为副秘书长,作为该协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绩效考核工作、协助秘书处综合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处室业务的联系和服务项目的跟进等工作,虽然签订合同等职责是综合部员工何某莲的具体工作,但该员工的考核由袁某负责,袁某在多次对何某莲进行工作考核中,均未发现何某莲有漏签劳动合同的失职行为,袁某具有过错,且在职期间,袁某曾两次代理某协会与其他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其应当知道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等基本法律常识。作为代表某协会行使管理权的高级管理人员,袁某在自己应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有证据证明其曾督促某协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某协会拒绝签订的情况下,应承担因其个人过错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在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某协会的情况下,对于袁某主张某协会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某协会的此项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信,其无需向袁某支付案涉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对此项问题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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