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萝岗公司顾问律师咨询,专业高管类劳动仲裁律师

2023-10-12 浏览(126 喜欢(3
类别:
劳动争议
array(1) { ["业务特色"]=> string(38) "专业服务,经验丰富,热情服务" }
交易地点:
萝岗
认证情况:
联系人:
郑思琪律师
业务特色:
专业服务
经验丰富
热情服务
查看联系方式
免费咨询

详情描述


广州萝岗公司顾问律师咨询,专业高管类劳动仲裁律师
广州在校大学生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应以大学生尚未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范某2012年9月就读广东某大学。自2016年l月14日始,范某到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工作。双方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范某在信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服务期3年,期2个月,从2016年5月1日起计,收入为3200元/月,试期满后收入为4000元/月等。2016年6月28日范某后,继续在信息公司就职,服从信息公司的管理,提供劳动(包括出差),领取报酬。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31日范某离职。
判决:
双方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信息公司向范某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8000元等。
法官说法:
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因此,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并不必然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在校大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或因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应以大学生尚未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范某以就业为目的入职信息公司,范某入职时己满18周岁,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明确了岗位、服务期、期以及报酬等情况,范某接受信息公司的管理,从事信息公司安排的劳动,信息公司按月向范某支付工资并报销差旅费,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各种类型的劳动案件,公司顾问律师咨询,专业高管类劳动仲裁律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为客户代理各种违法开除,经济补偿金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件,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等综合劳动法律服务。特擅长公司高管类劳动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温馨提示: 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其真实,合法,有效性由发布者负责,用户在咨询,交易或者签订合同时,任何要求预付定金,保证金,意向金或要求网上转账等行为都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广州劳动争议相关信息

1/5

G店推荐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