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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雨花台区税务,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确定。
第十三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税务代理公司,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税务服务,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
第十一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