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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浏览(148 喜欢(5
类别: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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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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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4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无锡南长律师无锡离婚房产分割律师6972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无锡离婚律师费用无锡房屋买卖律师无锡房产纠纷律师苏建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550元及利息(利息以70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介绍认识被告,自2017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均约定月息2%,逾期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每次借款,原告以转账形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018年10月10日双方经对账后确认被告仍结欠原告借款本金70550元,此前的利息已全部结清,并约定利息2%按月结算,如逾期还款,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违约,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提起诉讼。
  被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五次共向被告出借款项计79304元。2018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经对账后,被告出具一份“借款确认单”,载明“本人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柒万零伍佰伍拾元整(70550元),至2018年10月10日前利息已全部付清,剩余本金柒万零伍佰伍拾元整,约定月息2%,按月结算,出现违约及逾期还款,借款人愿意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此后,被告未能按月结算利息,原告遂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另查明,2018年11月22日,原告与江苏双汇(泰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江苏双汇(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原告与被告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律师费为4000元。原告支付江苏双汇(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费4000元,江苏双汇(泰州)律师事务所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凭据、“借款确认单”、《法律服务合同》、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请求返还,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时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55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2018年10月10日以后月利息为2%,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70550元的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损失4000元。根据规定,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可以依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对律师费的数额以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计算。本案中,“借款确认单”中载明“约定月息2%,按月结算,出现违约及逾期还款,借款人愿意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现被告未能按月结算利息,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对于数额4000元,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二百零五条 、第
二百零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二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550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律师费用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7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霞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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