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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浏览(203 喜欢(5
类别: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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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 共和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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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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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3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言明七日后归还。2016年4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上海华通铂银律师上海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违法吗上海华通铂银正规吗上海宝山区股权纠纷律师长江联合维权群,被告未予归还。现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言明七日后归还。2016年4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还清。被告出具借条。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涉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3万元的事实。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原告借款3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文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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