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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后必须成立公司经营,以谁为原告?
郑思琪律师解答:看加盟合同的约定,一般可以个人和公司做共同原告或被告。如下面这个案件,个人签订酒店加盟合同后成立公司,且加盟合同约定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个人和公司都做被告。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刘某、锦某酒店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刘某筹建的管理店必须注册成立为法人并承受合同中刘某的权利义务,刘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自管理店设立法人之日起概括转让给新成立的法人。锦某酒店在《某酒店投资合同》签订之后成立,锦某酒店与刘某在《某酒店投资合同》签订后向天某酒店出具《致天某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专函关于接受返款账户信息书面确认》确认刘某为履行《某酒店投资合同》设立锦某酒店,因此锦某酒店为履行《某酒店投资合同》的履行主体,锦某酒店自《某酒店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便承受了刘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刘某为管理店设立的法人承担无固定期限、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天某酒店主张刘某对锦某酒店在本案中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刘某抗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意见无理,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郑思琪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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