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咋处理?

2019-05-22 浏览(147 喜欢(4
类别: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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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 - 南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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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振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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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案情简介 原告小刘、小亚诉称:原告小刘与原告小亚原为夫妻关系,被告小毛与被告小王为母女关系。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被告已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但合同中约定被告转移户籍关系,被告迟迟不履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91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毛、小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小亚、小刘违约金两万元; 二、被告小毛、小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二被告将户口房屋迁出之日止按每日一百元的标准向原告小亚、小刘支付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小亚、小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九十六元,由被告小毛、小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河南振豫律师分析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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