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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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地点:
-
二七
- 升龙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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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案情简介:
陈某某 于2013年3月23日从 方某某 经营的种子公司赊购了玉米种子欠款4,000.00元,双方约定同年底还款。到期后 方某某 索要欠款, 陈某某 以所买种子是假种子,致使秋收玉米产量减少了一半为由不同意偿还。
法院认为,方某某有经营种子的资质,其销售种子有相关各部门的检疫许可,手续合法有效。不能排除田间管理等其他因素导致玉米欠收,且陈某某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方某某销售的种子为假种子,因此对方某某的请求予以支持。方某某要求陈某某给付逾期利息的主张因没有约定,故按方某某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欠方某某种子款4000元,此款发生法律效力即执行,并自2015年3月1日始以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止。
律师观点:
当事人双方签订种子销售买卖合同,销售方给付后不能证明种子质量有瑕疵的,买受方应当及时给付货款,逾期应当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