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施工纠纷-尊知律所-渭南建设施工纠纷

2019-06-11 浏览(7 喜欢(0
类别: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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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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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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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达标合格是施工的核心,不合格工程不能交付使用。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一般应由施工方承担修复、重做、更换等责任。但是,若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其它善后工作

根据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还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除此之外,根据《合同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施工单位还应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管对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事关重要,意义重大。我们在实践中应当认识到这种解除权行使的特殊性,并针对这种特殊性,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有一个正确地认识,准确地判断分析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充分保证和维护各方权益,以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转。



  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分包等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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