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扩建房屋,私自与李某达成协议换房,后李某反悔想要回土地,协商不成便诉至法z院,法z院认定协议无效,判z决王某于判z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复耕后返还于李某。
律师讲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该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2条也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即承包方之间互换土地的,首先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次,书面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还应当向发包方即村委会备案。再次,土地互换后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承包地块临时互换使用,虽经双方协商一致,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咨询,但既没签订书面合同,增城区咨询,也没经李庄村委会备案,因此,他们的口头互换协议存在法律瑕疵。同时,在互换之后,王某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本属于耕地的置换土地上建房更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被告王某应当将该土地复耕后,返还给原告李某。
律师解答:无效,如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出租集体厂房咨询,则村集体对国有土地即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无权出租。租赁合同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经一审法z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涉案《租地协议》项下土地无用地单位权属资料,该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一审判z决后,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向一审法z院说明涉案《租地协议》项下土地的权属自2009年2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某经济合作社交地之日起就不再属于该经济合作社,而是属于国有土地。因此,在没有征得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使用及租赁的情况下,某村委会与某工程部签订涉案《租地协议》,由某村委会出租国有土地给某程部使用的行为,属于侵z占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z占土地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涉案《租地协议》为无效合同。某村委会认为涉案《租地协议》项下土地属于其及其有权使用该土地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z决认定某村委会对涉案《租地协议》项下土地享有使用权,理据不充分,本院予以纠正。某工程部认为涉案《租地协议》为效力待定合同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虽然本院审查涉案《租地协议》效力的事实和理由并非某村委会起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但人民z法z院在民事诉z讼中有依法审查合同效力的职权,且涉案《租地协议》侵z犯了国家利益,故本院仍对一审法z院作出的确认涉案《租地协议》无效的判z决予以支持。某村委会未经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而出租国有土地,某工程部未了解土地权属而承租国有土地,双方对涉案《租地协议》无效均有过错,故双方分别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z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咨询,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z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