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越秀区遗产继承纠纷律师

2019-05-25 浏览(57 喜欢(2
类别:
刑事辩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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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 - 珠江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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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D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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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磊律师
执业证号:44046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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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是不能任意撤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所以如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反悔,首先可以于其他继承人协商,如其他继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则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额继承。如不能协商一致则需经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理由决定是否同意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
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 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  1.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期限为二年。  2.在继承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内向法院提起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  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继承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使继承人无法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  6.继承人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  7.继承人因其继承权受到侵害而向侵权人提出返还遗产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或者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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