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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b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地下工程一旦发生火灾,内部的线路设备可能会自动切断,加之地下工程采光性差,即使是白天,在烟雾的影响下内部的可视性也不好,严重影响消防员战斗行动。因此,指挥员在战斗部署中要重视火场照明工作,除深入内部的人员要携带相应的照明设备,还要充分利用各种照明设施,以便于开展火场疏散救人、灭火作战等工作。
地下工程火灾的一个特点就是内部温度高,郁南人防公司,因此内攻消防人员一定要加强个人防护,同时还必须要有水枪配合作战。即使穿着避火服或隔热服的消防员也不能在高温的环境中长时间停留。环境温度与时间是成反比的,环境温度越高,保温隔热时间越短,数分钟高温就会侵入防护服内,骤然升高的温度会使消防队员伤亡,作为指挥员要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确保人员安全。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一)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 “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 ” 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并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
,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