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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判决后,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X院经审理认为,扶沟交通事故律师一对一咨询,二被告所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既不是普通的合同约定,也不是法定无效条款,强烈推荐的扶沟交通事故律师,扶沟交通事故律师而是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被告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已向被告赵洪岩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车辆停运损失4.8万元由被告赵洪岩负担。扶沟交通事故律师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首先,货车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
死亡的,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不适用法释【2000】38号批复。因为该批复仅指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扶沟交通事故律师其次,本案中运业公司的行为不是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分期买卖,而是垫付部分购车款并以车辆所有权作担X保的借款行为,本质上是董某某借款买车,与运业公司和董某某的责任承担没有必然的联系。再次,扶沟交通事故律师,肇事货车的行驶X证、登记证、车门上的营运标志均是某某运业公司,而实际车主是董某某,属典型的挂X靠经营。扶沟交通事故律师车辆挂X靠经营的实质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X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管权的行为,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
车开河里损坏发动机 判保险公司“买单”
垫江的刘全(化名)驾车时不慎将爱车开进河里,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由此产生了11万余元的维修费。虽然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公司因合同中载明“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扶沟交通事故律师专业团队,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理赔。扶沟交通事故律师近日,市三中院审结此案,最终判保险公司支付车主11.4万元保险费。
合同写明
发动机进水不赔
去年6月初,刘全驾驶其越野车行驶至垫江县普顺镇时,不慎将车开进了河沟里,发动机进水受损。
刘全随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扶沟交通事故律师此后,刘全将车辆送至维修店修理,共支付修理费11.4万余元。
因为刘全在前年就为爱车投了一年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也在某保险公司的理赔期内。扶沟交通事故律师刘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称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拒绝理赔。 刘全诉至垫江人民法X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因车辆受损而产生的修理费11.4万余元,以及施救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