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描述
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月或每季度征收生产、经营所得的水利建设基金.缴款方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的0.6‰征收,并在期满之日起15天内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应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方应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缴款方应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缴款方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
豁免范围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生产经营收入,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
三是驻湘军工企业(不包括已发放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所得;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营利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用地;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