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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自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获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除了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新成立的公司在筹建期间肯定会涉及大量的开办费,主要包括:
部分费用是装修维护费、原材料等金额较大的费用。如果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利润有重大影响,并能使未来会计期间受益,可以将此支出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开办费时,应记录实际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款:原材料。
现金。
银行存款等。
2)每月摊销费用。
借款:行政费用。
贷款: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一部分是准备期间的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用等小额费用。如果直接将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利润没有重大影响的,可以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将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开办费时,应记录实际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款:银行存款。
2)2002年1月,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款: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
1.开办费不包括:①由投资者承担的费用②各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未发生的费用③准备期资产价值的汇总损失和利息费用。
2.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摊销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