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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1鉴定的问题!
鉴定人资格问题
若干“相关”专业的兼职鉴定人,不具有法庭科学或法医学教育背景,又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法医司法鉴定费用,堂而皇之变成司法1鉴定人。
分析其原因本质上是新的司法1鉴定体制架构问题,设计的改革方案无法形成司法1鉴定人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法医司法鉴定所,有关规定混淆了开业鉴定人资格和执业鉴定人资格问题,前者作为司法1鉴定机构开业的鉴定人,其数量和资质应相对严格,而执业鉴定人应区分见习执业鉴定人和普通执业鉴定人。从鉴定行为方面要求,法医司法鉴定收费,鉴定人必须遵循亲历性原则,合肥法医司法鉴定,鉴定活动要亲历亲为,“鉴定人”与签字人不能演双簧。对兼职鉴定人的培训应加强,一般要求3~6个月。
司法1鉴定的问题!
律师委托鉴定问题
充分保障当事人启动鉴定的权利本无可厚非,但设定这样的前置条件只能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从我国目前很不完善的信誉制度来看,应该适当限定当事人自行启动鉴定的权利(诉中鉴定更应禁止)。否则,必然形成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的讨价还价,依结果论收费,鉴定证据成为商品可以进行交易。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将荡然无存。
司法鉴定程序中的各个主体(包括鉴定申请人、被申请人、鉴定机构、鉴定人、人民法院等)应当形成一个完成的体系和流程。整个鉴定过程如果脱离了任何一个主体,其合法性、客观性、正确性将无法得到保障。唯有在案件正式进入到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统一组织案件各方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且全程参与鉴定流程,方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此种情形下,也将极大程度地减少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关于重新鉴定的激烈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