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专业房产合同买卖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律师

2019-05-29 浏览(159 喜欢(6
类别: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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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地点:
番禺 - 番禺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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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6年执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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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在广州签订买卖合同后,主张对方违约需要哪些证据? 打官司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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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3日,胡某与开发商签署了一份房屋认购书。同年3月4日,胡某、龚某夫妻俩与开发商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交易总价为元。截至2018年8月13日,胡某共支付购房款元,尚余购房款50万元未支付。
然而2018年11月12日,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龚某支付剩余购房款5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律师费损失等。胡某一方认为,开发商在合同上签字后便取走合同,且拒不交付合同给胡某,导致胡某不掌握合同履行时限要求,从而引发迟延付款,自己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购房者是否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胡某、龚某向开发商支付剩余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损失等。宣判后,胡某、龚某夫妇支付了剩余购房款50万元,但认为其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便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广州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约过程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买卖合同中载明胡某、龚某应当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持有一份合同原本。但开发商在胡某、龚某在合同上签字后,一直拒不向胡某、龚某提供合同。
胡某、龚某以手中不持有合同,不明确具体付款时间为由抗辩认为不应该承担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合法有理,予以采纳。胡某、龚某不构成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开发商以追收房款为由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不应当由胡某、龚某负担。
近日,广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开发商要求胡某、龚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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