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走了宅基地怎么继承-擅长房产继承案件律师-白云

2019-05-24 浏览(108 喜欢(3
类别: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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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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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2、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
查看更多 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房产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般以过户时间为准,房产一般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标志。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如果未办理过户,仍保持去世前的状态,一般时效并不起算,而过户一般是要所有继承人配合才能办理的,如果有的继承人用一些非z法手段过户,这时才涉及侵犯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问题。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专业代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具体办法
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遇到的三种情况是: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此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主要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父母走了宅基地怎么继承,而共同生活是构成家庭所必不可少的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具有共同关系。而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z一种类型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房产继承程序咨询,这种情况下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状况如z何,都应准许继承。但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第二种类型是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当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或房屋已经朽坏失去使用价值时,应当禁止继承。当宅基地上存在可有效使用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为本集体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将使其无端受益,导致所占有宅基地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理念。此外,祖屋能继承吗咨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z一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此种情形下的继承往往使得已有宅基地者又获得一处宅基地,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因此应当禁止。3、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此种情况下,不应当允许继承。主要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尽管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财产属性大为减弱,人身属性居于强势地位。其特殊性表现为:第z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被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继承,有违该权利设置的根本目的,有损村民的利益。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专业办z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写明嫁人就失去继承权的遗嘱有效吗?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张某自书遗嘱“我妻今后嫁人,10号楼归我侄子所有”。同年12月,张某去世。2007年,张某妻蔡某与他人结婚并于次年生一女且在10号楼为女儿举办“百日酒”。2012年,张某侄起诉蔡某,要求判令张某名下9号楼、10号楼归其所有。法z院认为:①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张某亲笔书写遗书及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经数名证人见证签名,就其居住房产予以处分,故其书写遗书为自书遗嘱。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遗赠。张某侄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诉讼主张基于遗赠法律关系而提出,故本案应为遗赠纠纷。②案涉10号楼并未列入遗赠范围,张某侄亦未张某法定继承人,同时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故张某诉请判令10号楼归其所有的主张,无法律依据。③婚姻自由系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亦系《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而言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张某去世后,蔡某是否再婚应完全由其自行决定,如蔡某选择再审亦人之常情,故张某立下遗嘱设定约束内容,限制蔡某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故张某遗嘱中“我妻今后嫁人,10号楼归我侄子所有”内容应属无效,即张某受遗赠内容无效。④即便前述张某受遗赠内容有效,依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白云区咨询,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张某死亡后,张某侄作为遗书持有人并居住在同村,应知晓张某遗产内容中其受遗赠条件成就,但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在条件成就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故判决驳回张某侄诉请。律师讲法:遗嘱中设定诸如“我妻今后嫁人,房屋归我侄子所有”等约束内容,因限制继承人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专业办z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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