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龙洞房产继承官司经验丰富咨询律师

2019-06-02 浏览(121 喜欢(3
类别: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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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地点:
天河 - 珠江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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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oepa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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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律师,广州大型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在房产领域有较高造诣,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房产继承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继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
查看更多 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案情简介:2010年,王某汇款20万元用于李某购买张某单位集资房。2012年,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4年,李某病逝。李某母亲及李某与前妻所生女儿起诉王某,要求分割房产。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是王某向李某内汇入20万元用于购置房屋,但买卖合同系李某生前与张某签订,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涉案房屋属单位集资房屋,但李某与张某均系同一单位内部职工,故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依据是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但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涉案房屋因未办登记,死者李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享有处分权以外的其他所有权权能,即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权利,可作为遗产继承。本案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并不涉及对涉案房屋出卖、互易、出资等处分行为,被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能,且该房屋系单位集资房屋,在房屋具备办理登记条件时单位负有为员工办理房屋登记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笫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处理涉案房屋继承时,王某向李某汇款20万元可视为王某对李某的借款,即王某对李某享有该20万元债权。本案中双方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考虑双方具体情况,遗产以均分为宜。该涉案房屋总价值为38万,则三人可分得遗产数额人均为6万元。鉴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居住,且王某可共得房款总额为26万元,判决王某给付原告共12万元。实务要点: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的财产。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母亲、子女请求分割房产的,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另一方给付的房款可按被继承人对其负担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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